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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楼**村**楼**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单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单县**路**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阳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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