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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街**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室。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21时40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开示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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