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现住微山县**镇街道**街**巷**号。2017年5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经现场测试酒精含量91mg/100ml)驾驶鲁******小型机动车在微山县*镇街道**路*厂路段被微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吹气、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武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镇街道**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查材料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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