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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街道**村**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0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红色“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成武县吕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伯乐大街与吕台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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