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A*****二轮摩托车,沿1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马某某驾驶的冀E*****/皖D****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具有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周华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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