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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52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蒙D5****号小型面包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9人(核载7人,实载16人)行驶至X219线10km+450m处(巴林右旗境内)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核实,宋某某驾驶的蒙D5****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为7人,实际载客16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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