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F****号普通低速货车沿巴林左旗林东镇后兴隆地村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行人曲某某发生碰撞,致曲某某受伤、绿化池、树木、蒙DF****号普通低速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户口信息、返还物品凭证、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勘验笔录、车检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通知单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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