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1时13分,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1****小型普通客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达路北延线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联系电话1392312****;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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