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4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中进平步大道中西58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廖某某搭载的被害人许某某受伤,二车部分损坏。事发后,被害人廖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到民警到来。经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许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86.2mg/100mL。
2020年4月7日,宋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许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号,联系方式:1752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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