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号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7****的奥迪车从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处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悔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检测单等;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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