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苏B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姚潭
2021年3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381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