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EB****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红星村第六组村道行驶至**村第**组**号其家场地上,后下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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