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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宋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叁仟元。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敬安镇五范线粮库附近处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宋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0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抽血经过及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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