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村**号,农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大河路金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宋某某的血液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冬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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