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8〕5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2016年6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北二环下桥口处被交警查获。后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抽血视频、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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