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0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明路与汇宁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宋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0.4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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