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时许,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面包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南5000米**村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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