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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乙醇[无水]、乙醇溶液等。2020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从秦皇岛**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镇**街**号)购买酒精三次共6145公斤,在无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将酒精运往秦皇岛市区。其中2020年2月1日宋某某驾驶冀C*****小型货车运输所购2335公斤食用酒精行至102国道**派出所附近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货车照片及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

装有酒精的蓝色大桶、白色小桶照片;

2.书证: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驾车运输高浓度酒精,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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