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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氏县(户籍地:卢氏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卢氏县**驶往卢氏县**,行至卢氏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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