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楼**村**楼,现暂住杭州市江干区**街**号**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2****的**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路望秋立交北向东下匝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血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 海 英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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