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02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上海隧道牌头基地员工,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号**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苏BJ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牌头铁峰牛肉馆出发驶往牌头镇斗岩村。19时56分许,途经235国道诸暨市牌头镇奔驰加油站地方,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牌头镇斗岩村路口停车。过路群众报警后,民警在牌头镇斗岩村路口地方将被告人宋某某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的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