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4时32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到代驾司机报警称:在龙岗区平湖辅城坳凤岐路往富安大道路段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现场未能确定粤PWX****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为宋某某,故执勤民警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后,查实了粤PWX****号车的驾驶员为被告人宋某某,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5.6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为152*******,担保人王某某联系电话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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