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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34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 村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SW661五菱宏光小客车从事校车服务,在田村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田村寺路与101县道十字西2公里处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车辆荷载7人,实载14人,超员7人,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明娃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明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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