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SW661五菱宏光小客车从事校车服务,在田村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田村寺路与101县道十字西2公里处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车辆荷载7人,实载14人,超员7人,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明娃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明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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