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03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号,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0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十堰市茅箭区源园路源园公园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检测,在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53mg/lOO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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