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委**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院内**员工宿舍。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下广场北侧疫情防控点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2月2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宋某某询问光盘1张、讯问光盘1张;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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