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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东海县**镇**路**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于2012年10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昆山市巴城镇江山笑小酒馆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苏E3****小型越野客车,沿昆山市湖滨路、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阳澄环路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116号路灯杆处时,撞上路边树木发生单车事故并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71505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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