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路**号,2003年8月14日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0年10月24日释放出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23时13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长城牌小型客车沿阿尔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烧烤店门前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9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查获时照片两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前置措施凭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宋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普通客车蒙G*****车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案件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查询记录单、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锡刑初字第17号、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取样照片1张、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大队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39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