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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9年8月5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李某某、罗某某从**镇**村行驶至**镇**村**队一转弯处时,被民警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镇**村**队一转弯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2. 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宋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林宏霞

2019年10月30日

附:

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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