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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01时45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R****号小型轿车沿滑县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正在倒车的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及乘坐人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进行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 mg/100ml。从李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被告人宋某某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滑县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3.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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