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21时许,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面包车(号牌号码:豫B****1),自西向东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南场团忠路机场高速桥西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9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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