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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县**镇**村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东50米处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晋******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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