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室(自报);2018年4月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牌的小型轿车沿尚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德惠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词;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不适用缓刑,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室(自报);联系方式:187660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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