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宋连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4130,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阜康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所地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原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昌吉州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8 日经本院决定,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昌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州纪律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连民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连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连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连民在担任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原料供应、承揽工程和结算款项等事项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收受16名原料、设备供应商及工程建设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4230000元。
1.2010年11至2011年,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建设公司结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甲购物卡20张,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北省**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建设公司结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罗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4.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西省**市**填料厂法人汤某某签订五鑫铜业10万吨冶炼项目微孔陶瓷除尘器和高压离心风机设备供货合同,以及在安装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汤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
5.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签订五鑫铜业10万吨铜冶炼项目奥斯麦特炉耐火材料买卖合同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6.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建设公司结付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7.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北省**有限公司购买五鑫铜业再生材料提供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柯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30000元,其中:2016年中秋节收受人民币30000元、2017年中秋节收受人民币50000元、2018年9月收受人民币50000元。
8.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鄯善县**有限责任公司在结付铜精矿货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9.2010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指定福建省**有限公司承揽五鑫铜业10万吨铜冶炼项目电解槽防腐工程及建筑防腐蚀工程,并在工程款结算事项中提供帮助,宋连民先后二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周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0元。
10.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北省**有限公司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叶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
11.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阜康市**有限公司与五鑫铜业合作建立渣选厂及协调原料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0元,其中:2014年中秋节收受人民币10000元、2015年春节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5年端午节收受人民币10000元、2015年中秋节收受人民币10000元、2016年春节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6年端午节收受人民币10000元。
12.2013年6月至7日,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成都**有限公司销售铜精矿原材料及获取预付货款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牟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3.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为河南**有限公司承揽五鑫铜业起重设备供货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新疆区经理王某乙现金人民币40000元,其中:2010年5月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月收受人民币20000元。
14.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连民应私营企业主陈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原料采购的职权便利,帮助陈某某代理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及杭州**有限公司与五鑫铜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多次签订铜精矿原材料销售合同,先后三次索取、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300000元。
(1)2014年至2015年,陈某某多次向宋连民表示要送其部分利润,每次提出15至20万元不等,宋连民答应后让陈某某代为保管。2015年5月,宋连民为向阜康市**有限公司入股获利,安排陈某某向阜康市瑞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卿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自己的入股股金。
(2)2015年9月,宋连民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3)2017年5月,宋连民以购买上海房产为由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
15.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结算电解工艺管路管件供货设备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马某某在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6.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连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宜兴市**设备有限公司五鑫铜业签订了酸系统导电玻璃钢电除雾器供货合同及脱硫加工制作供货合同提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史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其中2012年春节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3年春节收受人民币20000元,2014年中秋节收受人民币20000元。
二、2017年6月,五鑫铜业发现杭州**有限公司供应的铜精矿出现掺杂掺假问题,作出退货处理。被告人宋连民作为分管原料采购的领导,在参与处置该问题过程中,安排相关人员对此退货问题,不留纸质档案痕迹资料,避免影响杭州**有限公司后续供货,又向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对陈某某供应的铜精矿给予适当照顾。2017年7月后,宋连民明知陈某某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将铜金属含量较低的原材料掺杂在品位较高的原料中供应给五鑫铜业获取非法利益,作为分管原料采购和质检中心工作的领导,其既不向主要领导汇报,也不要求质检部门严格检验,对陈某某掺杂掺假问题有意放任,帮助陈某某非法获利。经新疆**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定,造成五鑫铜业经济损失高达155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连民退缴赃款4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连民在担任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30000元。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155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连民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连民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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