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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 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为获取资金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生活花销,将从被害单位张家口市路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车牌号:冀G4****)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郭某某,并于2015年底离开张家口逃往外地至案发。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46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侯成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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