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64********,汉族, 大专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2017年初,被告人宋某某经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协商后,签订挂靠合同。双方约定,**建筑劳务公司授权宋某某以**建筑劳务公司名义在外承揽项目,宋某某向**建筑劳务公司缴纳挂靠费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宋某某使用**建筑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建筑劳务公司名义分别与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经鉴定,宋某某使用的**建筑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周某甲保管的**建筑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一致。
1.天府国际机场**标段土石方工程项目
2017年2月,天府国际机场**标段土石方工程项目正式开工,2018年3月项目完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李某某(原施工队负责人)于2017年12月30日与王某某签订《天府国际机场土石方开挖协议》,约定由王某某承包项目进场施工。2017年2月7日,宋某某经中间人卢某某介绍后,以**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土石方施工(内部平移)合同》,约定由宋某某承包项目进场施工。宋某某取得项目后,以**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张某某、陈某某协商承包事宜,并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与陈某某签订《天府机场土石方施工(内部)合同》,收取陈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2月13日收取张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在此期间,因宋某某未及时向王某某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18年2月12日左右,王某某明确告知宋某某项目已由他人接手,宋某某已无法进场施工。得知该消息后,宋某某未及时告知张某某、陈某某二人,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而是分别在2018年3月11日与张某某签订《土石方承运(内部)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承包项目,合同工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于2018年4月13日,以打印工程图纸为由,再次收取陈某某押金10万元人民币。在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多次催促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宋某某百般推脱。
2.成都(金堂)《**园》、《通用**产业园》项目
2017年9月,成都(金堂)《**园》项目正式开工,施工方为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2018年6月,项目第一期工程完工。在此期间,宋某某于2018年5月,向中建**局递交**建筑劳务公司资料寻求合作机会,但被中建**局拒绝。2018年5月11日,宋某某在向张某某出示过伪造的《施工进场通知书》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土石方承运(内部)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承包成都(金堂)《通用**产业园》项目,合同工期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3月20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宋某某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此后,在张某某多次催促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宋某某百般推脱。
2019年1月15日,宋某某被张某某、刘某某扭送到案。经讯问,宋某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截止至今,宋某某仅归还陈某某3.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畏
检察官助理:武子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040****。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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