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司(以下简称十师**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十师**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审批程序,先后6次签批为新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委托贷款41833886.81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932881.33元。
1.2017年9月19日,**农业公司为偿还银行贷款向十师**公司申请借款5500000元。2017年9月28日,十师**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农业公司借款。在十师**公司未按监管层级审议、未报师审批、未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当日十师**公司给**农业公司借款5500000元。2018年2月,**农业公司提供关联企业资产作抵押。经评估,**农业公司抵押资产价值3045847.51元。**农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杜立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造成十师**公司经济损失2454152.49元。
2.2018年1月5日,十师**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农业公司委托贷款45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在十师**公司未按监管层级审议、未报师审批、未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十师**公司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委托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委托贷款4500000元手续。同日,该行向**农业公司发放贷款4500000元。造成十师**公司经济损失4500000元。
3.2018年2月1日,十师**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农业公司借款100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过桥资金。2018年2月7日,在十师**公司未按监管层级审议、未报师审批、未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当日十师**公司给**农业公司借款10020000元。2018年2月11日,**农业公司偿还十师**公司10000000元后无力偿还。造成十师**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4.2018年3月5日,十师**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农业公司借款90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过桥资金、借款489611.61元用于垫付贷款利息。2018年3月7日,在十师**公司未按监管层级审议、未报师审批、未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当日十师**公司给**农业公司借款9489611.61元。2018年3月22日,**农业公司偿还十师**公司9000000元后无力偿还。造成十师**公司经济损失489611.61元。
5.2018年4月9日,在十师**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未按监管层级审议、未报师审批、未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当日十师**公司给**农业公司借款1022553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8年4月10日,十师**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同意为**农业公司借款100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农业公司提供关联企业资产作抵押。经评估,**农业公司抵押资产价值3855157.97元。造成十师**公司经济损失6370372.03元。
6.2018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9日,在未经十师**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经宋某某签批,先后5次擅自决定为新疆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公司全额出资)借款2098745.2元。其中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9日十师**公司分别给新疆啊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6000元、1842545.2元、80800元、100000元、59400元。造成国资公司经济损失20987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借款请示、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财务凭证,阿勒泰金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等;
2.证人何某某、贺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15932881.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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