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41********,汉族,文盲,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1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新凤屯“石凸山”(地名,当地俗称)一带,为了清理自家畲地种植玉米,宋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火燃烧畲地内的杂草,由于对火势管控不力,火势蔓延烧至“石凸山”山上,造成森林火灾。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1.火烧过火有林地面积237.0亩,无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2.被烧的林木树种为速生桉、马尾松(包括幼龄林、中龄林、成熟林);3.被火烧森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21411元。
2020年3月3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失火导致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打火机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杨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新凤屯森林火灾案件调查鉴定意见书》;
7.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谦虚
检察官助理 杨俏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6.《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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