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3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88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所经营的服装店内,以刷POS机套现的方式,帮他人归还信用卡欠款,并从中赚取手续费。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携带信用卡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CZ6322号航班时被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手提包内查获本人信用卡10张、他人信用卡65张及POS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扣押被告人宋某某的信用卡65张、无线POS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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