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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胡同内,酒后无故殴打、辱骂他人,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被告人宋某某拒不配合出警民警工作,对出警民警及辅警进行辱骂,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开展工作,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证明、工作说明、诊断证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左某某、兰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邬某某、尹某某、崔某某、洪某某、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11月27 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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