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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8111966********,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居住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14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村**公司正常施工的工地上,阻挠施工。在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特警大队民警曹某某带领辅警队员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拒不配合,在处警民警将宋某某依法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辅警队员王某某、赵某手部挖伤;在济阳派出所办案区内,被告人宋某某用手殴打辅警队员吴某某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6579****;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2张;

3_、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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