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村北**区**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南口,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支队一中队民警闫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等人的核查工作并驾车(车牌号:京GB****)冲撞锥桶、闯卡驶离检查点。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文化村北**区**排**号门前,以推搡、蹬踹等暴力方式阻碍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侯某某(男,39岁,北京市人)、**派出所副所长梁某某(男,38岁,北京市人)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侯某某等民警手部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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