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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一中队民警涂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刘某某等在雨城区康藏路与青衣江路西段的交叉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当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四轮机动车行驶至交警执勤点时,辅警朱某某将被告人宋某某拦停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告人宋某某拒不出示驾驶证并强行驾车前行,将辅警朱某某拖行约十米后无牌四轮机动车停在了路边,在辅警朱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交涉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朱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朱某某头部,导致朱某某头盔被打落在地、右腿膝盖等多处受伤。

2020年10月25日,民警在雨城区康藏路与青衣江路西段的交叉路口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检察官助理:田茂华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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