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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27分许,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商娱会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报警称有人在其会所醉酒闹事。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接到警情指令后,指派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林某甲、林某乙、詹某某出警到现场处理。民警、协警到场后,在该会所工作人员曾某某、赵某某的陪同下前往A13包厢询问情况,在包厢内民警张某某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出示身份证、进行人脸识别,宋均拒绝配合并起身欲离开包厢,民警、协警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宋某某便采用推阻等暴力方式抗拒民警、协警的控制并激烈挣扎反抗,致使民警张某某受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曾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一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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