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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

情况

刑事拘留(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

2020年1月14日

取保候审(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

2020年1月20日

办理案件

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8时许,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嫩江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唐某某、协警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在萝额公路嫩江农场广汇加油站附近一路口执勤,在执勤过程中民警示意一辆车牌号为黑P****8 江铃翼虎白色皮卡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风挡上未粘贴保险标识和检车标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罚款50元,扣1分的处罚。唐某某在警车内开具罚款票据时,该车驾驶员郝某某进入警车内抢夺驾驶证、行驶证。协警王某某便上前制止郝某某,并要将郝某某带回嫩江派出所交警中队接受处理,此时被告人宋某某(与郝某某车辆的同行人员)便上前殴打王某某背部,随后又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右部脸颊一下。王某某和韩某某向宋某某进行警告,告知嫌疑人已经涉嫌妨碍公务,随后宋某某在同行人员和执勤民警的劝解下停手,随后将宋某某口头传唤至嫩江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1.书证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潘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6.出警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认定

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定从轻

认罪认罚、坦白

法定从重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酌定

从重

轻微伤一人

酌定

从轻

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

起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

2020年4月22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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