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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莘县************,户籍所在地莘县**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址莘县****号楼**单元**室。2009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介绍王某乙、王某甲、邵**外出为张某甲、张某乙、逯某某、王某丙、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容留王某乙在其居住的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为张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张某甲、张某乙、逯某某、王某丙、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将嫖资转给宋某某或王某乙、王某甲,宋某某从中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逯某某、王某丙、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一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96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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