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和奉某甲(已判刑)、“胖子”、奉某乙(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镇容留、介绍方某某(2004年2月22日出生)、晏某某、“冉冉”等失足妇女人进行卖淫活动。其中,由“胖子”、奉某甲等人纠集前述失足妇女到事先开好的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招揽嫖客,由奉某甲、奉某乙收取嫖资后带嫖客至失足妇女的房间进行性交易,后宋某某等人与失足妇女共分所得嫖资。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永州市**县**小区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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