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村**宿舍**庄某显、张某欣、张某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养狗场宿舍内容留韩某廷、李某烨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017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养狗场宿舍内容留韩某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现场检测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春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