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到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阳泉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自己家中,多次容留赵某某、姜某某、樊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姜某某、赵某某、樊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权政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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