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葫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1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容留郑某某、段某某、程某某在其家中及其租用的店铺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段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鸿艾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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