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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4********,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芙蓉区**街**村**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时至5时,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英尚国际”2719房内,由宋某某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先后容留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英尚国际”2719房内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该房间进门沙发左侧柜子中的一个黑色长方形手包内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净重0.47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粒红色药丸(净重0.1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宋某某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反应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指认吸食毒品现场照片、指认毒品称重照片、尿检照片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沫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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